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12日我局对《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沥青拌合站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5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3021370(清原县分局)
清环审[2025]15号 签发人: 张洪伟
关于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沥青拌合站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沥青拌合站:
你单位报送的《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沥青拌合站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公路沥青拌和站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腰站街。厂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为:124°54′59.704″,42°4′57.413″。企业现有一条生产能力为3万t/a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产品主要用于沈吉高速路面修复。本项目由于原有1.2MW燃煤导热油锅炉改建为2.4MW燃气导热油锅炉。依托原有锅炉房,为现有建筑,占地面积30m2。总投资15万元,环保投资5.8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本项目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表3废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所涉及的生产线沥青卸料口处拟设置收集装置(收集率95%),沥青烟、苯并[a]芘经过活性炭吸附+旋风、布袋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风机风量6000m³/h。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生产和生活废水产生。员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噪声----本项目选择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隔声、吸声措施,门窗封闭;风机及泵类加装减振设备,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加强设备运营管理,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避免由于长时间使用、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而引起噪声超标。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厂界东、南、西三侧均须满足2类标准要求、北侧满足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设备间的闲置储罐材质为普通金属,一直未使用,未储存过危险物品,废弃至今,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更换的导热油为废导热油,废导热油更换后直接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贮存。项目使用活性炭吸附沥青烟,活性炭纤维吸附饱和后需要更换,更换出来的废活性炭存于危废贮存库,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不宜存放过长时间,确需暂存的,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的贮存控制标准。
5、地下水、土壤---本项目依托原有锅炉房,锅炉房已进行一般防渗,采用抗渗混凝土整体浇筑,并做防水处理,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废活性炭存放在贮存点存库,危废贮存点依托原有库房,已进行重点防渗,采用抗渗混凝土整体浇筑,并做防水处理,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高、低位导热油储罐区域地面均已进行防渗处理,混凝土防渗面,渗透系数≤10-7cm/s。其中,低位导热油储罐设置围堰。高位导热油储罐位于支架上,设置围堰。
6、环境风险----企业布置严格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有效的消防系统;锅炉房现场禁止烟火;加强现场监控,对导热油泄漏、天然气泄露及时发现;锅炉房地面已进行防渗处理,渗透系数1.0×10-7cm/s和厚度1.5m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高位导热油储罐位于支架上,设置围堰。锅炉房安装1套可燃气体报警器,并与燃气管线连通自动切断气源。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8、本项目由清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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