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5月7日我局对辽宁源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8670996(抚顺市生态环境局顺城区分局)
顺环审[2025]8号
关于辽宁源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源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源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位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布北街51号,租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闲置厂区厂房进行投资建设2条聚烯烃基导电材料包覆金属导体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线在原有厂房内,另一条在新建厂房内。项目建成后项目总占地面积7453m2,可生产聚烯烃基导电材料包覆金属导体(镀锌钢绞线导体)345km。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投料、连接件生产粉尘和熔融、挤出及喷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原料表面较为清洁,投料混合在封闭车间厂内进行,产生粉尘可以忽略不计;项目在连接件生产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且产生颗粒物量比较小,为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挤出、喷码工序产生VOCs经过设置集气罩及包围软帘收集,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9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到的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2、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厂内自建1座有效容积75m3的化粪池,生活污水收集于化粪池内,定期清掏后委托环卫部门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的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
4、本项目一般固废为不合格产品及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危险废物为废机油、连接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废乳化液混合物、废活性炭及废油墨瓶,暂存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8、本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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