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批准项目公告

望花区—抚顺市抚中有机玻璃厂锅炉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3-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28日我局对抚顺市抚中有机玻璃厂锅炉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6880606(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

 

抚环望审[2025] 1号

 

抚顺市抚中有机玻璃厂

你单位《抚顺市抚中有机玻璃厂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抚中有机玻璃厂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26号,拟投资260万元,利用厂内原有锅炉房、厂房,拆除原有一台4t/h燃油锅炉,原有排气筒DA006,建设一台12t/h生物质锅炉(供暖季使用,供暖和生产),一台6t/h生物质锅炉(非供暖季使用,仅生产)及其配套环保设施。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减少NOx排放,尾气经过“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组合技术”处理后经DA006(40m)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料卸料、上料及锅炉灰渣清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本项目无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锅炉冷凝水通过锅炉内部回流管道作为锅炉用水回用,生产废水包括锅炉排污水和反冲洗废水,排放量为1384t/a,反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暂存于锅炉房内的沉淀水罐,经沉淀后用于厂内洒水降尘和锅炉灰渣湿式作业,不外排。

3.本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底座安装基础减震,风机等连接均采用软连接,厂内建筑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锅炉灰渣、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储存不当易产生粉尘,应定期洒水抑尘,灰渣和收尘灰经清理后应装袋、封口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建筑面积150m2);生物质燃烧产生炉灰定期外售;废砂及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由设备厂界回收利用,不在厂区贮存。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运营期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五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