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 批准项目公告

抚顺市—抚顺特钢电炉炼钢厂新增一台精炼炉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2-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2月27日我局对抚顺特钢电炉炼钢厂新增一台精炼炉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关于抚顺特钢电炉炼钢厂新增一台精炼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特钢电炉炼钢厂新增一台精炼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126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在中厂区一炼厂房内闲置空间(2#电炉西南侧)新建一座5#LF炉(60t;)及配套设备设施,主要用于对5个特殊品种钢水(20MnCr5、35CrMoA、15CrMo、1-4Cr和Cr17)进行精炼,设计年加工能力10.8万t;新建一个储罐区,包括8座立式筒仓储罐(有效容积3m³/其余储运、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本项目精炼加工10.8万t/a,不增加全厂炼钢产能。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新建5#LF炉烟气经“前端集气罩+活动罩+固定罩”收集,和新建罐区(封闭式集气)废气一起依托厂房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高40.5m;依托)排放;

新建5#LF炉和罐区有组织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2.新建5#LF炉的净环水依托现有净环水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一般固废为精炼炉除尘灰回用至电炉工序。

危险废物中废水乙二醇暂存于西厂区危废库(18 m×16.5 m×10m;依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