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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特钢超低排放建设项目(钢渣处理工程)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10-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抚顺特钢超低排放建设项目(钢渣处理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4号  

 

关于抚顺特钢超低排放建设项目(钢渣

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特钢超低排放建设项目(钢渣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2314.8万元建设“抚顺特钢超低排放建设项目(钢渣处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在原有钢渣冷却现场新建3座闷坑(容积175m3/座);在原有钢渣分选场地新建一条钢渣破碎、磁选、棒磨、精选生产线;建设渣罐维修区(占地面积100m2)、尾渣存放区(占地面积180m2)、铁精粉存放区(占地面积120m2)、钢渣存放区(占地面积24m2)、其余公用辅助工程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设计年处理钢渣12万t,其中白渣6.6 万t,黑渣5.4万t。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闷渣工序产生废气经“移动式侧吸风集气罩”收集后进入现有LF/AOD炉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5;高40m;依托)排放;

破碎、磁选、棒磨、精选工序中皮带输送机全密闭,各设备产生废气均采用“顶式集气罩(6个)”进行收集后汇集至总管,由现有石灰窑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330;高20m;依托)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4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闷渣冷却用水贮存于蓄水池(占地面积28 m2)内,回流水经沉淀池(占地面积61.2 m2)处理后,返回蓄水池内,循环使用,蓄水池定期补水,不外排。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产生除尘器除尘灰、落地灰、沉淀池污泥为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暂存于尾渣存放区,定期与尾渣一同外售处理;废棒材属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m2;依托),定期回收用于炼钢。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油沾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297m2;依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6.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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