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1万吨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6号
关于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41万吨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1万吨耐火材料及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3619.89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含碳制品和不定型耐火材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原料库、改造准备车间,同时新增部分生产设备等。其他辅助、储运和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含碳制品产量新增245000t/a,不定型耐火材料产量新增120000t/a。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 浓度限值。
原料车间产生的颗粒物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15m;改造)排放;成型车间内2台生物质热风炉设置1套低氮燃烧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2;高25m;依托)排放;成型车间内电窑产生的甲醛、NMHC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15m;依托)排放;原料库产生的颗粒物设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4;高15m;新建)排放;准备车间脱碳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5;高15m;依托)排放。
上料、颚破、磁选、对辊、筛分、混料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脱碳炉废气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表2中隧道窑、回转窑、梭式窑等其他炉窑限值;电窑加热过程中产生的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中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委托南杂木污水处理厂定期清掏处理。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除尘灰及落地灰集中收集返回生产过程中;磁选废铁集中收集外售;废布袋集中收集由厂家回收;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及包装桶、废液压油及其包装桶、废空压机油及其包装桶、废树脂桶、废活性炭集中收集暂存危废间(依托)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理。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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