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9日我局对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478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年
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新建10万吨/年石蜡成型及附属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
一、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及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均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抚顺石化北天化工有限公司拟在抚顺石油化工公司石蜡成型装置区生产装置厂房内新增蜡板成型机组2套及配套设施,每套机组生产能力为5万t/a。厂房、液蜡管线及部分储运、公用和环保工程为依托。项目总投资5061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25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厂界有机废气排放浓度要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排放浓度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2、本项目污水污染物产生浓度能够满足石油二厂进口污染物浓度要求。
3、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遗撒蜡,要送至石油一厂液蜡生产工序回用;氨压机中更换下来的冷冻机油要放置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资质单位处置;设备检修放空过程中产生氨气,要经水吸收后进入现有氨吸收水罐,氨吸收水罐中废氨水定期送至石油二厂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直接送至石化公司处理,不在厂内贮存。本项目在成型装置厂房内要设置危废暂存间,采用专用的包装桶进行收集暂存。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做到防扬散、防泄漏、防流失。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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