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6日我局对辽宁省实验林场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3021370(清原县分局)
清环审[2022]8号 签发人: 张洪伟
关于辽宁省实验林场燃煤锅炉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省实验林场: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省实验林场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省实验林场位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湾甸子镇,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拆除原有1台10t/h和1台4t/h燃煤锅炉,建设一台8t/h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在厂区现有锅炉房内进行升级改造,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项目用地性质合理。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治理措施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建设施工。
2、废气----锅炉房选用生物质成型颗粒,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降低NOx排放量,产生的燃烧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1(30m)高排气筒排放。经以上措施处理后,本项目锅炉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3、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反冲洗废水、锅炉排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湾甸子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中各污染物浓度须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采取选用选择低噪声型号设备、减震与隔振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限值。
5、固体废物----本项目灰渣和除尘器收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灰渣和收尘灰经清理后应装袋、封口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作为农作物生产的肥料;本项目废砂及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设备厂界回收利用,不得在厂区贮存,污泥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置。
6、本项目由清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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