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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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环审[2021]29号
关于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3万t/a环氧乙烷衍生物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3万t/a环氧乙烷衍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鑫盾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90万元,建设3万t/a环氧乙烷衍生物技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现有聚合车间内,利旧改造现有4条生产线,并新增1条生产线,其中1#、2#、5#生产线主要生产聚羧酸减水剂大单体系列产品,3#生产线主要生产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产品,4#生产线主要生产聚乙二醇系列产品;在现有罐区将2座环氧乙烷储罐(有效容积50m3/座)拆除,原址新建2座环氧乙烷储罐(有效容积100m3/座),配套建设围堰;甲类库房(依托;建筑面积149.76m2)5个功能间存储物质类别发生变化,其中1个功能间存放乙类物质(甲基烯丙醇、异戊烯醇、乙烯基乙二醇醚、乙酸、高性能催化剂),1个功能间存放催化剂氢氧化钠、氢化钠,1个功能间存放中和剂乳酸,1个功能间存放脱色剂双氧水,1个功能间用于危险废物暂存;丙类库房(依托;建筑面积635.49m2)存储物质类别发生变化,改为用于存放原料硬脂酸、原料天然脂肪醇、工业级表面活性剂产品和一般固废;将现有1座循环水池(有效容积300m3)改建为1座循环水罐(有效容积600m3),并新增晾水塔1座;将现有污水收集池改造为1座絮凝沉淀池(有效容积为60m3)和1座混合池(有效容积为80m3),增加絮凝沉淀工艺。其它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技改后生产环氧乙烷衍生物3万t/a,其中脂肪醇聚氧乙烯醚产品1000 t/a,聚羧酸减水剂大单体系列产品(HPEG、TPEG、EPEG)19000 t/a,药用PEG系列产品(PEG-4000、PEG-6000、PEG-1500、PEG-1000、PEG-300、PEG-400、PEG-600、PEG-20000)9400 t/a,药用S-40酯500 t/a,工业级聚乙二醇表面活性剂100 t/a。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聚合车间后处理釜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经“1座尾气吸收塔(依托)+1台活性炭吸附装置(新建)+1根排气筒(P1;依托;高16m)”处理后排放。
聚合车间切片工序有组织排放颗粒物:由管道(依托)收集,经“1台布袋除尘器(依托)+1根排气筒(P2;依托;高15m)”处理后排放。
GMP洁净车间切片工序、破碎工序有组织排放颗粒物:3台切片机分别设颗粒物收集管道(新建+依托)汇总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新建);4台破碎机破碎过程全封闭,破碎颗粒物分别引入1台布袋除尘器(依托);处理后的切片颗粒物与破碎颗粒物汇总由1根排气筒(P3;新建;高15m)排放。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本项目运营期聚合车间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排放限值。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本项目运营期GMP洁净车间切片工序、破碎工序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环氧乙烷等液态VOCs物料均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所有自动上料系统等装置全密闭。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P1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你单位应按《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5.2—5.7要求,加强运营期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
3、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
改造现有污水收集池为1座絮凝沉淀池(有效容积为60m3)和1座混合池(有效容积为80m3),增加絮凝沉淀工艺。
地面冲洗废水、水环真空泵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汇同循环冷却水排水、生活污水(经依托化粪池处理)在混合池均质后经管网排入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洲河。
本项目混合池排水中pH 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标准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的标准值。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混合池排水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4、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布袋除尘器回收尘作为产品回收外售,尾气吸收塔吸收液作为生产原料回用。
本项目设1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依托;建筑面积25m2)。
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导热油、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16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6、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新建+依托),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本项目设3个地下水监控井(依托)。
7、本项目设置一座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新建;有效容积85m3)。
本项目建立三级防控措施:第一级防控措施是设置储罐区倒液系统(依托)和罐区围堰(新建;22.1m×13.9m×0.5m);第二级防控措施是设置事故池(依托;有效容积为2400m3);第三级防控措施是在厂区污水排放口设置截留阀(依托),在厂区北侧建设边沟(依托)收集事故废水(排入事故池),并配备沙袋等应急物资,对事故废水进行拦截,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日常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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