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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大工贸分公司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审批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9-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93日我局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大工贸分公司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54793205(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

关于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大工贸分公司

建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大工贸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大工贸分公司建筑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

一、你公司拟总投资32万元新的建筑材料生产项目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原抚矿集团伤残管理中心院内。项目占地面积2000 m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闲置的原抚矿集团伤残管理中心院区作为该项目厂区、改造建筑面积约420m2的车库作为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设胶泥和腻子粉生产线及辅助工程。生产能力:胶泥1500t/a、腻子粉900t/a。本项目环保投资11.65万元。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本项目在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进料和出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要集气罩收集,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生产废水禁止直接排放,要设置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许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要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3、项目要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要采取基础减震等措施。

4、本项目收集的尘灰要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处置,废机油要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为0.0092t/a、0.0009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经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生产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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