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8月10日我局对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0]21号
关于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自然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投资27999.88万元,在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项目设置4套处理生产单元,分别为20万t/a污染土处理装置(位于201单元)、2.5万t/a废催化剂处理装置(位于202单元)、10万m3/a陶粒生产装置(位于203单元)、10万t/a污水处理装置(位于204单元)、同时配套建设罐区(新建6座700m3拱顶储罐:其中14#为回收油储罐,15#为接受外部污水储罐,16#、17#、18#、19#为内部污水储罐)、仓库(包括1#丙类仓库、2#丁类仓库)、锅炉房(备用)、空压站、变电站、维修车间(位于201单元)及综合办公楼(包括食堂)等。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20万t/a污染土处理装置:设置2条生产线,配置2套热脱附装置及配套设备,热脱附装置燃料为天然气,年处理能力20万t;主要处理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含油废白土,兼顾处理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其他HW08类和HW49类危险废物,其中HW08类危废包括071-001-08、251-002-08、251-003-08、251-004-08、251-006-08、251-010-08、251-011-08、251-012-08、900-210-08、900-213-08、900-221-08、900-222-08、900-249-08,HW49类危废包括900-042-49,共计14类危险废物。
2.5万t/a废催化剂处理装置:本装置处理废催化剂HW50(251-017-50),主要是炼油装置产生的废催化裂化催化剂,年处理量2.5万t;采用“磁选机+摇摆筛”处理工艺,分离出低磁剂和高磁剂;符合粒径要求的低磁剂作为产品返回炼油装置重新利用,其余低磁剂细粉作为一般废物原料用于制作陶粒或水泥协同窑处置等建材产品;高磁剂为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10万m3/a陶粒生产装置:新建1条陶粒生产线,包括原料预处理、造粒、焙烧、冷却。焙烧回转窑燃料为天然气,设计产能为10万m3/a。生产工艺为“原料堆场→配比计量→混合搅拌(二级)→造粒→焙烧→冷却→堆放”。
10万t/a污水处理装置:采用“隔油调节+高效混凝+高效溶气气浮+斜板沉淀+pH调节+AO生化+二沉池+纤维球过滤+活性炭过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万t/a。处理的污水主要来自201单元产生的含油污水、厂内其他生产废水、厂内生活污水以及厂外HW08、HW09类危险废物(仅处理油/水混合物)。
本项目冬季装置停产、检修时采用备用锅炉取暖。备用锅炉房配置1台WNS1-1.0-Q燃气锅炉,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201单元:①热脱附装置每条生产线分别设置1根排气筒(高15m),热脱附装置燃烧烟气经排气筒排放;②每条生产线净化后白土罐、净化含油残渣罐罐顶废气分别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后经排气筒(高15m)排放。
热脱附装置燃烧烟气中的SO2、NOx和颗粒物(烟尘)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净化后白土罐、净化含油残渣罐罐顶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热脱附装置每个排气筒设置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202单元:1#原料仓、2#原料仓、低磁剂仓和高磁剂仓的仓顶废气统一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20m)排放。
202单元各储罐仓顶排放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03单元:①焙烧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SCR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处理+布袋除尘器+湿式洗涤碱法脱硫+烟囱(高45m)”处理工艺;②陶粒料仓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15m)” 处理工艺。
回转窑焙烧烟气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表4限值,HF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排放浓度;陶粒料仓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回转窑烟囱设置1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204单元:污水处理装置排放废气采用“收集+喷淋药剂+光催化氧化+排气筒(高15m)” 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装置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硫化氢、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2标准值。
1#丙类仓库:尾气处理采用“仓库密闭+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排气筒(高15m)” 处理工艺。
1#丙类仓库尾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化验室:废气采用“收集+活性炭吸附+排气筒(高15m)” 处理工艺。
化验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备用锅炉烟囱高度20m。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要求,备用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的排放限值。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食堂油烟采用“收集+油烟净化器+屋顶排放”处理工艺。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应标准值。
烟囱和排气筒应按规范建设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厂区雨污分流。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抚顺胜利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600m3。
本项目污水处理装置采用“隔油调节+高效混凝+高效溶气气浮+斜板沉淀+pH调节+AO生化+二沉池+纤维球过滤+活性炭过滤”工艺。
污水处理装置排水中pH 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标准值,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的标准值。
废水总排口设置1套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选购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音、减振、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东、南、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副产物、固体废物及处置:
201单元:净化后白土回用作为陶粒的原料;废油抹布(维修车间)豁免处理,按生活垃圾处置;储罐除尘器收尘灰返回各自储罐;净化后含油废物残渣经鉴别为一般固废,出售给水泥厂;不凝气吸附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202单元:磁选后的低磁剂经鉴别为一般固废,符合粒径要求的低磁剂作为产品返回炼油装置重新利用,其余低磁剂细粉部分利用管道输送至陶粒生产装置、部分由密封罐车运输至水泥厂;收尘灰、高磁剂、振动筛和废滤布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203单元:收尘灰、循环沉淀池脱硫渣回用于陶粒生产;废脱硝催化剂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204单元:废油与201单元原料混合后热脱附处理;废纤维球过滤球和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脱水污泥送201单元经热脱附提炼油脂,热脱附后的脱水污泥需经鉴别为一般固废后可用于203单元作为陶粒的原料。
备用锅炉房:废弃离子交换树脂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化验室:废气吸附废活性炭、高浓度废液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1#丙类仓库:尾气吸附废活性炭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的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即1#丙类仓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
5、厂区内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要求。
本项目设3个地下水监控井。
6、应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进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进场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的进场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中间产品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稳定化,应加强进场危险废物、中间产品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管控,进场危险废物、中间产品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要求。
建立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201单元装置区设置高度为15cm围堰;氨水储罐区设置高度为1m围堰;回收油、污水储罐区设置高度为1m围堰;二级防控:厂区排水系统总排口设置切换阀门;三级防控:设置废水事故池(有效容积为1600m3)。
7、本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相关规定要求。
8、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建成运营后,本项目备用锅炉拆除。
9、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2、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危险废物管理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环境保护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二0二0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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