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年11月1日我局对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五分离装置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环戊烷/异戊烷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关于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五分离装置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环戊烷/异戊烷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五分离装置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环戊烷/异戊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在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碳五分离装置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环戊烷/异戊烷项目。项目建设在不改变原有产能及工艺的基础上,将副产品粗戊烯进行深加工,以碳五分离装置产生的副产品粗戊烯为原料,新建一条7000t/a粗戊烯催化加氢生产线,拟实现年产戊烷760t/a、环戊烷6100t/a的生产规模;新建一条300t/a甲醇制氢生产线为粗戊烯催化加氢提供原料氢气。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在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确认。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循环氢系统切换阀排放的废氢及低分气、冷低压分离器产生的废氢及低分气,产品脱轻塔塔顶产生的不凝气,产品脱重塔塔顶产生的不凝气,主要的污染因子为NMHC。项目粗戊烯催化加氢各生产工序均在密闭系统内进行,产生的废气主要成分为NMHC,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厂区内原有的冷凝回收系统,冷凝回收的效率为50%,冷凝后液体进入回收罐,不凝气体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地面火炬系统处理,火炬高度为21米。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NMHC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本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含油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水、除盐站排污水。含油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其他排水一同经园区管网排入抚顺高新东泽污水处理厂。厂总排口的污水应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放标准。
3、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音、隔音等治理措施。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6、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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