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19]44号
关于辽宁润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聚乙二醇系列 5000吨、三异丙醇胺5000吨、三乙醇胺8000吨 、聚羧酸系列 3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润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润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聚乙二醇系列 5000吨、三异丙醇胺5000吨、三乙醇胺8000吨 、聚羧酸系列 32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润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拟投资 5000万元,建设年产聚乙二醇系列5000吨、三异丙醇胺5000吨、三乙醇胺8000吨 、聚羧酸系列32000吨项目。项目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碾盘园一期10﹟地块南侧。主要建设内容:聚合车间(建筑面积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设置两个吸收塔:1#吸收塔吸收生产过程中的过量氨气,全部吸收,无排放;对于聚乙二醇系列产品和聚羧酸系列产品中的中间体的工艺过程产生的抽真空排放的少量非甲烷总烃气体,通入2#吸收塔,吸收塔尾部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高
2#吸收塔吸收废液用于聚羧酸系列产品的母液的配制。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本项目食堂配备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处理后,经屋顶排放。
本项目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本项目无工艺废水,生活污水、地面清洁用废水和少量的化验废水、检修废水均排入化粪池,然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园区管网进入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最大日处理能力为15t,污水处理设备为地埋式一体化设备,采用常规的“A/O生物接触氧化+MBR”工艺。
本项目排放污水的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要求,其余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项目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1套。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车间采用封闭式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减振和车间建筑隔声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设备检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和储罐废渣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
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按规范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
在建设项目场地上、下游各布设1 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定期监测。
6、本项目生产装置区和罐区设置围堰;建设1个事故池(有效容积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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