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环审[2019]12号
关于辽宁诺科碳材料有限公司20吨/年高模量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诺科碳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辽宁诺科碳材料有限公司20吨/年高模量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诺科碳材料有限公司,前期规划42亩土地拟投资13376.52万元,新建一条“20t/a高模量中间相沥青基碳纤维项目”中试验证线,用来模拟工业化装置参数、操作人员培训、前期高模量沥青基碳纤维技术验证及市场推广。
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建筑面积
二、依据抚顺市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氧化、碳化、石墨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混合后,通过烟气冷凝罐去除废气中的沥青烟,再经过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本项目排气筒应设置大气污染物采样平台和采样口。
2、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污水管网送抚顺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排入抚顺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废水中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余污染物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厂区内清净雨排水经管线收集后经开发区雨水管线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3、本项目应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在厂房内并采取减振、隔音、消声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纤维废丝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本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5、本项目对厂区、生产装置区、危废暂存处等进行分区防渗,避免运营期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在其依托的抚顺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改造完成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10、本项目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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