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环保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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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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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环验[2017]26号
一、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位于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座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装置、1座4万吨/年异戊橡胶装置及相配套的储运工程。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获得辽宁省环保厅的批复(辽环函[2010]579号)。该项目实际建成后,对部分生产工艺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新建一座减压精馏塔和常压蒸馏塔,将碳五分离装置产生的残液进一步提纯分离,分离出粗双环戊二烯、粗炭六两种副产品;将异戊橡胶装置中产生的单体精制塔产生单体精制分离液、残液回收槽产生的残液、废气回收冷凝器产生的残液返回到碳五分离装置进行回收利用。建设单位委托辽宁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变更内容编制了环境影响补充说明。
二、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运行负荷达到了验收监测大于75%的要求。该项目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Ⅲ类标准。厂区总排口废水满足《辽宁省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标准。进行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备案(备案编号:2015-0015)。建设单位对粗双环戊二烯、粗炭六两种副产品编制了企业标准,并在抚顺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产品质量标准备案(分别为Q/FYKS 06-2012和Q/FYKS 05-2012)。粗双环戊二烯、粗炭六两种副产品属于企业营业执照(91210403696191510X)经营范围内。
三、根据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出具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辽宁清远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辽宁唐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及专家和验收组意见,我局做出如下审查意见:
1、按照国家有关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和要求,我局同意《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说明》中所列的变更内容。
2、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各项环保设施均已建成或落实。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机构比较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完善,同意该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上两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记录。由于市场等原因,以上两种副产品不能作为副产品进行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以上两种副产品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4、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5、项目验收后由抚顺市环保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6月8日我局对抚顺伊科思新材料有限公司15万吨/年裂解碳五分离联产4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52867489(环保局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