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修订了《抚顺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道浑河北路21-2号,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法规科,邮编:113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jjcjzh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
联系人:蔡峰海 联系电话:582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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